核心要点速览
- 执行标准:福建省在2025年继续沿用2007年出台的《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7〕151号)中的规定。
- 发放时间:每年 5月 至 9月。
- 发放标准:按 工作日 计算,每人每天 12元。
- 发放对象:在高温天气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企业职工。
详细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
福建省2025年的高温补贴政策,其法律依据依然是2007年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现更名为“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通知,2025年期间,福建省并未出台新的、调整高温补贴标准的通知,因此沿用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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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条件
用人单位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 时间条件: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
- 气象条件: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气温达到35℃及以上。
- 工作环境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 室外露天作业:在室外、无法遮挡的阳光直射环境下工作。
- 室内高温作业:企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装空调、风扇等)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特别注意:这里的温度标准是气温达到35℃,而非体感温度,对于室内作业,是要求企业无法将温度降到33℃以下才需要支付。
补贴标准
- 金额:每人每天12元人民币。
- 计算方式:按实际出勤的工作日天数计算,如果员工在一个月内有20个工作日且符合高温作业条件,则当月高温补贴为 12元/天 × 20天 = 240元。
- 性质:高温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不是福利,必须货币形式支付,且不能以饮料、清凉油等实物替代。
发放对象
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在上述条件下工作的企业职工,包括:
- 一线生产工人
- 建筑工地工人
- 外卖配送员
- 交通警察
- 户外环卫工人
- 等等
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员的防暑降温措施通常由单位统一安排,如提供防暑降温用品或统一组织体检等,但不单独发放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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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与法律责任
- 部分工作时间高温:如果劳动者当天只有部分时间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也应按全额标准支付当天的高温津贴。
- 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如果因高温天气,用人单位按规定缩短了工作时间(将下午工作时间提前),但劳动者在高温下实际工作了一段时间,用人单位也应支付高温津贴。
- 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并可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总结表格
| 项目 | |
|---|---|
| 政策依据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7〕151号) |
| 执行年份 | 2025年沿用此规定 |
| 发放时间 |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 |
| 发放标准 | 每人每天12元(按工作日计算) |
| 适用对象 | 室外露天作业及室内无法降温至33℃以下的企业职工 |
| 不包含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
| 支付形式 | 必须为货币,不得以实物替代 |
希望这份详细的解答能帮助您了解福建省2025年的高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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